為確保東莞市建筑工程質量安全,規范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生產、運輸、使用及質量管理,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經營、使用以及實施質量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預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簡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組分按一定比例,在攪拌站經計量、拌制后,通過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條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質量的統一監督管理。各鎮街(園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預拌混凝土質量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 生產與質量管理
第五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嚴禁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生產。
第六條 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設立專門的質量管理部門,配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檢測設備。試驗室必須通過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考核認定。
第七條 生產企業必須對原材料進行進場檢驗,建立完整的原材料進場驗收臺賬。水泥、外加劑、摻合料等必須具有出廠合格證和進場復試報告。嚴禁使用不合格原材料。
第八條 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現行標準、設計要求和供需合同約定的配合比進行生產。配合比設計及調整必須由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完成,并按規定進行試配和驗證。
第九條 生產過程中,必須對混凝土的拌合物性能(如坍落度、擴展度等)進行出廠檢驗,并留存相關記錄。每車混凝土出廠時應隨車提供《預拌混凝土發貨單》,明確標明工程名稱、部位、強度等級、數量、生產時間等信息。
第三章 運輸與交貨驗收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運輸必須使用專用的混凝土攪拌運輸車,并保證在運輸過程中攪拌筒持續慢速轉動,防止混凝土離析、泌水。運輸時間應符合規范要求,確保混凝土拌合物工作性滿足施工需要。
第十一條 運輸車輛進入施工現場后,供需雙方應共同進行交貨驗收。驗收內容包括核對發貨單信息、檢查拌合物外觀、實測坍落度等。驗收過程應有書面記錄,并由雙方代表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當坍落度等拌合物性能不符合要求時,使用單位有權拒收。混凝土運輸車輛在施工現場等待時間過長導致工作性損失時,未經技術人員處理并確認合格,不得澆筑入模。
第四章 施工與養護管理
第十三條 建筑工程施工單位(以下簡稱施工單位)是混凝土結構施工質量的責任主體,必須建立健全施工現場質量管理體系,對預拌混凝土的進場驗收、澆筑、振搗、養護等環節實施全過程質量控制。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提前向生產企業提供詳盡的混凝土技術要求。在混凝土澆筑前,應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確保澆筑連續進行。
第十五條 混凝土澆筑過程中,必須按照施工技術方案進行規范操作,確保振搗密實,避免出現蜂窩、孔洞、露筋等質量缺陷。嚴禁在混凝土中隨意加水。
第十六條 混凝土澆筑完畢后,必須及時采取有效的養護措施,防止早期開裂,確保強度正常發展。養護時間、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并做好養護記錄。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按規定在澆筑地點制作混凝土試件,并送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標準養護和檢驗,作為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評定的依據。
第五章 質量檢測與責任
第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的質量檢測應包括出廠檢驗、交貨檢驗和結構實體檢驗。生產企業負責出廠檢驗,供需雙方共同負責交貨檢驗,施工單位負責結構實體檢驗的試件制作與委托。
第十九條 檢測機構必須具有相應資質,并對其出具的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嚴禁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第二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對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因混凝土質量導致工程質量事故的,將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鎮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和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采取抽查、巡查等方式,重點檢查質量管理體系運行、原材料質量、生產過程控制、實體質量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應責令相關單位限期整改;對存在使用不合格原材料、供應不合格混凝土、出具虛假報告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第二十三條 鼓勵行業自律,支持預拌混凝土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規范,開展技術交流與培訓,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市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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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1-07 00:35:41